摘要:2017年下半年海南省教師資格證面試時間2018年1月6日至7日;共設置4個考點。
摘要:2017年下半年海南省教師資格證面試時間2018年1月6日至7日;共設置4個考點。
2017年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將于2018年1月6日至7日舉行,全省共有7297名考生參加考試。
為確保2017年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順利進行,以及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我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考試管理,加大防范考試作弊的力度,嚴防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發(fā)生。一是所有考生進入考場必須進行安檢;二是考試全過程進行監(jiān)控錄像;三是考點實施封閉管理,考生憑證出入考點考試區(qū)域;四是嚴格對照檢查考生身份;五是細化規(guī)范面試操作流程,各類考試工作人員嚴格按規(guī)程操作。
考生在考前須注意以下事項:一是要在考試前一天到考點了解熟悉考點、面試地點安排情況;二是要及時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 http://www.ntce.cn )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并認真閱讀《準考證》上面的注意事項。入場時須憑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進入考場,務必帶齊。在考試時,不允許攜帶考試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三是要自覺遵守承諾,誠信應考,并嚴格遵守考試紀律,面試結束自覺將試題清單、備課紙上交面試考官,嚴禁將試題清單、備課紙等帶離考場,若有違規(guī)、作弊等行為,將按《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令第33號)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為加大社會各界對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的監(jiān)督,增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我省在2017年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期間設立對各種違規(guī)作弊行為的舉報電話,舉報電話為13098999761。
海南省考試局
2018年1月2日
附件1:考點設置
考點名稱 | 考點地址 | 考點考前 聯(lián)系電話 |
海南大學(海甸校區(qū)) | 海口市人民大道58號 | 66279089 66279058 |
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qū)) | ??谑旋埨ツ下?9號 | 65888773 |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三亞校區(qū)) | 三亞市育才路1號 | 88651874 |
瓊臺師范學院(桂林洋校區(qū)) | ??谑泄鹆盅蟾咝^(qū) | 65735002 |
附件2:面試程序
第一步:候考??忌置嬖嚋士甲C、身份證,按時到達考點,進入候考室候考。
第二步:抽題。按考點安排,登錄面試測評系統(tǒng),計算機從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幼兒園類別考生從抽取的2道試題中任選1道,其余類別只抽取1道試題),考生確認后,計算機打印試題清單。
第三步:備課。考生持試題清單進入備課室,領取備課紙,撰寫教案(或活動演示活動方案),準備時間20分鐘。
第四步:回答規(guī)定問題。考生由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指定面試室??脊購念}庫中隨機抽取2個規(guī)定問題,要求考生回答。時間5分鐘左右。報考中職專業(yè)課和實習指導老師的考生面試時,沒有回答規(guī)定問題的步驟,其它步驟不變,面試時間20分鐘。
第五步:試講/演示??忌凑諟蕚涞慕贪?或演示活動方案)進行試講(或演示)。時間10分鐘。
第六步:答辯。考官圍繞考生試講(或演示)內(nèi)容進行提問,考生答辯。時間5分鐘左右。
第七步:面試結束??忌蛎嬖嚳脊偬峤辉囶}清單和備課紙,領取準考證和出場證后按照面試考官示意離開考場。考官依據(jù)評分標準對考生面試表現(xiàn)進行綜合評分。
附件3:面試項目與分值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滿分100分,各項目分值具體如下(中職教師面試分值同中學教師):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項目與分值
序 號 | 幼兒園教師 | 小學教師 | 中學教師 | |||
項 目 | 分 值 | 項 目 | 分 值 | 項 目 | 分 值 | |
1 | 職業(yè)認知 | 10 | 職業(yè)認知 | 5 | 職業(yè)認知 | 5 |
2 | 心理素質 | 10 | 心理素質 | 10 | 心理素質 | 5 |
3 | 儀表儀態(tài) | 10 | 儀表儀態(tài) | 10 | 儀表儀態(tài) | 5 |
4 | 交流溝通 | 15 | 言語表達 | 15 | 言語表達 | 15 |
5 | 思維品質 | 15 | 思維品質 | 15 | 思維品質 | 15 |
6 | 了解幼兒 | 10 | 教學設計 | 10 | 教學設計 | 10 |
7 | 技能技巧 | 20 | 教學實施 | 25 | 教學實施 | 35 |
8 | 評價與反思 | 10 | 教學評價 | 10 | 教學評價 | 10 |
附件4:面試考生守則
一、考生必須按照準考證上的時間參加考試,入場時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及身份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
二、考生應在規(guī)定時間進入候考室。進入候考室時間截止15分鐘后,禁止遲到的考生進入候考室,面試成績按缺考處置。
三、考生要攜帶必要的文具(簽字筆等)進入候考室,禁止攜帶無線通信工具、個人電腦等參加考試。
四、考生進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
五、考生在監(jiān)考員點名后應迅速前往面試考場。
六、備課時,應將本人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上,以便監(jiān)考員核驗。
七、面試結束后,考生應將試題清單和備課紙上繳面試考官,領取"出場證"立即離開面試考場,不得向面試考官詢問面試結果和分數(shù),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八、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guī)定、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按違反考場管理規(guī)定處理。
九、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進行正常工作。對擾亂考點秩序、恐嚇、威脅監(jiān)考員的考生將按照《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33號令)處理,并記入考試誠信檔案系統(tǒng),觸犯刑律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附件5: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jié)選)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面試備考秘籍:教師資格證面試流程 /結構化面試 /試講 /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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