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考歷年真題是最好的復習工具,它能完整清晰地體現(xiàn)出知識點和命題規(guī)律,也對考生的復習技巧方面有著導向作用,做歷年真題就是做來年真題。為幫助大家備考,希賽網(wǎng)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了歷年法考真題,一起來練習下吧。
每位考生都在為準備司法考試而努力,民訴一直在司法考試中占有固定的比重,同時在近兩年來,考題的綜合性越來越強,考生應該合理的分析實際案例,結合所學知識來進行理解,學會融會貫通,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試民訴的案例分析題,希望能夠有助于民訴知識點的理解。
【案情】(2017-04-06,本題19分)
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縣的郝志強、遲麗華夫妻將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區(qū)的三層樓房出租給包童新居住,協(xié)議是以郝志強的名義簽訂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區(qū)的溫茂昌從該樓房底下路過,被三層掉下的窗戶玻璃砸傷,花費醫(yī)療費8500元。
就溫茂昌受傷賠償問題,利害關系人有關說法是:包童新承認當時自己開了窗戶,但沒想到玻璃會掉下,應屬窗戶質(zhì)量問題,自己不應承擔責任;郝志強認為窗戶質(zhì)量沒有問題,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當,窗戶玻璃不會掉下;此外,溫茂昌受傷是在該樓房院子內(nèi),作為路人的溫茂昌不應未經(jīng)樓房主人或使用權人同意擅自進入院子里,也有責任;溫茂昌認為自己是為了躲避路上的車輛而走到該樓房旁邊的,不知道這個區(qū)域已屬個人私宅的范圍。為此,溫茂昌將郝志強和包童新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償醫(yī)療費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強、包童新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等文件。在起訴狀、答辯狀中,原告和被告都堅持協(xié)商過程中自己的理由。開庭審理5天前,法院送達人員將郝志強和包童新的傳票都交給包童新,告其將傳票轉交給郝志強。開庭時,溫茂昌、包童新按時到庭,郝志強遲遲未到庭。法庭詢問包童新是否將出庭傳票交給了郝志強,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據(jù)此在郝志強沒有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了判決,判決郝志強與包童新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郝志強賠償4000元,包童新賠償4500元,兩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送達后,郝志強不服,在上訴期內(nèi)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審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審法院將案件發(fā)回重審。包童新、溫茂昌沒有提起上訴。
【問題】
1.哪些(個)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為什么?
2.本案的當事人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
3.本案涉及的相關案件事實應由誰承擔證明責任?
4.一審案件的審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審法院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解析及參考答案】
1.【知識點】侵權案件的管轄。
【解析及參考答案】本案是樓上窗戶玻璃掉落砸傷路上行人引起的侵權案件。按照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損害結果發(fā)生地。一般情況下,這兩個地點重合,有時也會分離。當這兩個地點分離時,實施地和結果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本案中的侵權行為地(實施地和結果地重合)在S市三江區(qū),即三江區(qū)法院有管轄權。本案的被告有三人,即所有人郝志強、遲麗華夫妻二人和承租人(即使用人)包童新,這三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轄權。其中,郝志強、遲麗華夫妻二人的住所地在S市二河縣,即二河縣法院有管轄權。包童新的住所地在哪,題干材料中沒有說明,但其自2013年5月承租該房居住,至2015年3月該侵權行為發(fā)生,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該地構成了其經(jīng)常居住地,即S市三江區(qū)為包童新的經(jīng)常居住地。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guī)定,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S市三江區(qū)法院有管轄權。綜合上述,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有兩個:S市二河縣法院和S市三江區(qū)法院。
2.【知識點】當事人的確定。
【解析及參考答案】本案當事人的確定有錯誤?!肚謾嘭熑畏ā返?5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房屋窗戶玻璃脫落造成他人損害就屬于此種情況的侵權,若受害人提起訴訟,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成為被告。本案中,房屋及其附屬玻璃的共有人為郝志強、遲麗華夫妻二人,房屋承租人即使用人為包童新,這三人均應列為被告,而一審法院卻漏列了遲麗華,因而本案當事人的確定不正確。
3.【知識點】證明責任的承擔
【解析及參考答案】本案是因窗戶玻璃脫落致人損害引起損害賠償訴訟,應實行證明責任倒置。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包括危害行為、損害事實、危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和行為人有過錯。如果是一般侵權案件,這四個要件方面的事實均應由原告即受害人負證明責任,但是,針對本案這類案件而言,由于被告更接近證據(jù),加上致人損害時被告有過錯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侵權責任法》第85條作出了證明責任倒置的規(guī)定,讓被告對自己無過錯負證明責任?!睹袷伦C據(jù)規(guī)定》第4條也對此做出了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倍渌麕讉€要件的事實(包括溫茂昌被掉下的玻璃砸傷的事實、其受害狀況與程度、所用醫(yī)療費以及被告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事實)則仍由原告溫茂昌負證明責任。
4.【知識點】一審程序制度
【解析及參考答案】一審案件的審理在程序上存在的瑕疵有:
(1)遺漏當事人?!睹袷略V訟法》第132條規(guī)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遲麗華作為房屋共有人,是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人,法院應通知其參加,但未將應訴通知、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文書送達遲麗華,漏列了被告。
(2)送達開庭傳票的時間有不合法之處?!睹袷略V訟法》第13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倍景钢?,法院卻在開庭審理5天前將開庭傳票予以送達。
(3)違法送達。法院最基本的送達方式是直接送達。開庭傳票作為一種參與庭審的重要通知,最好直接送達給當事人本人,但本案中法院送達人員將郝志強和包童新的傳票都交給包童新,要其將傳票轉交給郝志強。而郝志強和包童新存在利害沖突,包童新很可能隱瞞郝志強的傳票,且如此送達不符合轉交送達的法定情形。[轉交送達的情形有三:(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被監(jiān)禁的,通過其所在監(jiān)所轉交;(3)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這種違法送達嚴重侵犯了郝志強的辯論權。
(4)違法缺席判決。由于本案當事人在協(xié)商賠償?shù)倪^程中及起訴答辯階段爭議較大,若當事人不到庭將難以查清案件事實,因此本案的被告可以認定為必須到庭的被告。開庭傳票是重要的訴訟文書,應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本人或其他有資格接受的人,但法院送達人員卻將其交由與受送達人存在利害沖突的其他當事人轉交,這是明顯不合法的行為?;?,本案的郝志強很可能沒有收到開庭傳票。但一審法院卻在其未出席的情況下進行了缺席審理和作出了缺席判決,這屬于重大的程序錯誤。
基于一審程序存在上述瑕疵,二審法院應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fā)回重審。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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