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9-01-23

摘要:《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wǎng)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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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是指雖已成立,但因當事人缺乏行為能力、代理權限或處分權,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不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其確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超出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1.追認權

是指有權人事后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其行為能力所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

(1)追認權的主體。法定代理人或取得(恢復)民事行為能力之本人。

(2)追認權的性質。形成權。相對人是否同意,在所不問。

(3)追認權的行使方式。意思通知。

(4)追認的效力。一經(jīng)追認,溯及于成立之時發(fā)生效力;拒絕追認的,溯及成立之時無效。一經(jīng)追認,不得撤回。

2.相對人的催告權與撤回權

(1)催告權。是指相對人告知并催促追認權的主體是否追認的權利。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善意相對人的撤回權。是指相對人撤回其意思表示的權利。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狹義無權代理行為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shù)姆秶坏贸^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三)越權代表行為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一方面,越權行為效力待定,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追認而有效;拒絕追認而無效。另一方面,為保護善意相對人,若構成表見代表,則有效。

表見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沒有超越權限的,其代表行為有效。

(四)無權處分行為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弊⒁?,這一規(guī)定已被司法解釋修正?!顿I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嗉矗瑹o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所訂立的合同不因當事人無處分權而無效,也不是效力待定,而是在符合有效要件時即為有效。效力待定的是無權處分行為,或者叫物權變動后果效力待定。

出賣他人之物合同與處分他人之物行為:前者為債權行為(負擔行為),不受處分權有無之影響;后者為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以有處分權為有效要件。

無權處分行為之有效:權利人追認或行為人事后取得處分權,則處分行為有效。

【典型真題】

甲公司與15周歲的網(wǎng)絡奇才陳某簽訂委托合同,授權陳某為甲公司購買價值不超過50萬元的軟件。陳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確表示反對。關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權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5-03-04,單)

A.均無效,因陳某的父母拒絕追認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僅需簡單智力投入,不會損害陳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認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確認陳某的真實意思,其父母拒絕追認,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陳某的父母不追認而無效,但代理權授予是單方法律行為,無需追認即有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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