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法律事實》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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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事實概述
并非所有的民事關系都能得到民法的調整,民法從維護社會共同生活的必要性出發(fā),確定其調整和保護的范圍。那些被納入民法調整范圍、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社會生活事實就是民事法律事實。
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實。包括自然事件與社會事件。自然事件是指與特定主體意志無關的客觀自然現(xiàn)象,如果樹結果、動物生崽、時間經過等;社會事件是指與特定主體意志無關的社會群體集體行為,如暴亂、戰(zhàn)爭、罷工等。
行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所進行的能夠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實。
1.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
三類準法律行為均以表示一定意思于外部為特征,與法律行為極為相似,但其效力因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故又稱為準法律行為。(1)意思通知,是指當事人向相對人表示一個主觀意思,該主觀意思因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fā)出的拒絕要約的通知,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使要約失效。(2)觀念通知又稱事實通知,是指當事人向相對人表示一個客觀的事實,該客觀事實因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要約人告訴受要約人承諾遲到的事實,依法律規(guī)定產生承諾失去效力之法律效果。(3)情感表示又稱情感通知,是指以一定感情為表意內容的行為,如被虐待或被遺棄的被繼承人對有遺棄或虐待行為的繼承人的寬恕表示。
(二)純粹社會生活事實
純粹社會生活事實,是指被排除在法律調整范圍之外、并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的社會生活事實。如刮風、下雨等自然現(xiàn)象,吃飯、睡覺、夢游、看書等無法律意義的行為,情感溝通行為等等。
1.情誼行為
情誼行為,又稱好意施惠行為,是指行為人以建立、維持或者增進與他人的相互關切、愛護的感情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無償利他的行為。因其意思表示要素殘缺不全,因此不構成有效的意思表示。這類行為在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合同關系,法律一般不介入,有其自己的調整規(guī)范( 禮會風俗、習慣、道德規(guī)范等 )。
【例】甲、乙在火車上相識,甲怕自己到站時未醒,請求乙在A站喚醒自己下車,乙欣然同意。火車到達A站時,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時下車,為此支出了額外費用。因乙并無受約束之意思,故為情誼行為,由甲自己承擔損失。
【例】請客喝酒吃飯看電影、相約共同外出釣魚、同意免費搭乘順路乘客、答應順路幫助投寄信件、向費力倒車之人以招手方式提供幫助、當事人訂立的框架協(xié)議、合作意向書等等。
【例】摸彩共同體案(德國):五人共同組成一個摸彩共同體每人每周將10馬克的摸彩注金匯付給被告,被告以自己的名義根據約定的數列填寫彩票并投注,有一天,被告未在開獎之前將五人共同約定的號碼填寫并投注,而這個投注恰恰是當期10550馬克的大獎,于是,四人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四位原告每人2110馬克及其利息。法院裁判屬于情誼行為。
【例】女方服用避孕藥約定之案件(德國):男方和同居的女友約定一定時期內不生育子女,并由女方服用避孕藥物。后來女方未通知男方便私下停服避孕藥,并懷孕,男方知悉后與女方分手,隨后女方生下一子。男方認為女方對自己造成了損害,他與女方之前有關采取避孕措施的合同是有效的。法院裁判屬于情誼行為。
情誼行為也不同于民事法律行為中的無償合同,商事營利性營業(yè)中的無償行為不構成情誼行為,或者構成無償合同,或者仍屬于有償合同的一個部分而不受單獨評價,仍然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如好意同乘和無償客運合同分屬情誼行為和法律行為。
但若情誼行為中行為人未盡注意義務而致?lián)p害發(fā)生,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則可以成立侵權之債,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民事法律關系。
【例】張某駕車違章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搭車的李某殘疾。
純粹社會生活事實和民事法律事實之間不是天然的分割,而是立法者對社會生活事實進行選擇調整的結果,立法者可能會選擇某些純粹生活事實進行調整,從而使其轉化為民事法律事實。如見義勇為,民法對其采取法定主義的調整方式,認定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如贈與行為,立法者采用將其納入到合同法進行調整。
【典型真題】
甲單獨邀請朋友乙到家中吃飯,乙爽快答應并表示一定赴約。甲為此精心準備,還因炒菜被熱油燙傷。但當日乙因其他應酬而未赴約,也未及時告知甲,致使甲準備的飯菜浪費。關于乙對甲的責任,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6-03-10,單)
A.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B.應承擔違約責任
C.應承擔侵權責任
D.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答案:A。其僅為純粹社會生活事實,不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系。
2.婚約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我國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亦即并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婚約無人身約束力,不因婚約的訂定而發(fā)生必然結婚的義務,法院不受理婚約履行之訴。
婚約為僅受道德約束的協(xié)議,訂立婚約的行為也屬于一種情誼行為。單純的違反婚約的行為,或者說解除婚約的行為,當然不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更不可能發(fā)生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給付彩禮行為,一般認為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婚約解除時,婚姻已不可能締結,解除條件成就,此種贈與行為喪失法律效力,給付人自可請求受領人返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10 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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