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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二建法規(guī)高頻考點手冊
2Z208020 民事訴訟制度
考點: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上下級法院) | 案件大小、影響決定法院級別(基層、中級、高級、最高) | |
地域管轄(同級法院) | 一般管轄 |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 |
協(xié)議管轄 | 僅適用于合同、財產糾紛,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基礎上,可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約定不明,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 |
專屬管轄 | 僅適用于不動產、港口、繼承糾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
特殊管轄 |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不明,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交易行為地 |
1、移送管轄(無管轄權移送有管轄權,只能移送1次)
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受移送的法院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轉移(有管轄權的轉移給原無管轄權的)
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管轄權轉移不同于移送管轄:
(1)移送管轄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而管轄權轉移是有管轄權的法院把案件轉移給原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2)移送管轄可能在上下級法院之間或者在同級法院間發(fā)生,而管轄權轉移僅限于上下級法院之間;
(3)二者在程序上不完全相同。
4、管轄權異議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
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在10日內提起上訴。
考點: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
1、民事訴訟當事人:廣義=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狹義=原告+被告
(1)共同訴訟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可以合并審理,一同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人。
(2)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三:對他人爭議的標的具有獨立請求權,有權提起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三: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法院也可以通知他訴訟)。
(3)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jù)證明生效判決的部分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效益,則第三人行使撤銷之訴的法定期限是6個月。
2、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3、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4、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5、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形,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
考點:民事訴訟證據(jù)(★★★★)
證據(jù)8大種類: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1)當事人的陳述
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但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2)書證和物證
1)遵循“優(yōu)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則;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2)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3)以動產作為證據(jù)的,應當將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當事人可以提供復制品、影像資料或者其他替品。當事人以不動產作為證據(jù)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該不動產的影像資料。
(3)視聽資料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以合法手段(非竊聽、侵犯隱私)取得的資料,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4)證人證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5)鑒定意見
1)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通過鑒別作出的書面意見,如筆跡鑒定;
2)鑒定人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法院直接委托;
3)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6)勘驗筆錄
1)勘驗物證或者現(xiàn)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shù)鼗鶎咏M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
2)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shù)綀觯懿坏綀龅?,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3)勘驗筆錄應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7)電子數(shù)據(jù)
是指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下列信息、電子文件:網(wǎng)頁、博客、微博等網(wǎng)絡平臺發(fā)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wǎng)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shù)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shù)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shù)哪軌蜃C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當事人以電子數(shù)據(jù)作為證據(jù)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shù)據(jù)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shù)據(jù)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shù)據(jù)的原件。
1、證據(jù)的調查收集和保全:
(1)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的申請與實施
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2)鑒定申請與實施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人民法院在確定鑒定人后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事項、鑒定范圍、鑒定目的和鑒定期限;鑒定開始之前,鑒定人簽署承諾書;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退還鑒定費用;鑒定材料應當經過人民法院組織的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jù);鑒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并提交鑒定書,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鑒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經人民法院準許后原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
(3)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與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zhí)峤坏臅C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jù)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
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制作的書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賬簿、記賬原始憑證;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前述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律規(guī)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開質證。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4)證據(jù)保全的申請與實施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按規(guī)定申請證據(jù)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jù)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種保全措施等內容;當事人按規(guī)定申請證據(jù)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標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對證據(jù)持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jù)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證據(jù)保全措施后,當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將保全的證據(jù)及時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2、證據(jù)的應用
(1)舉證時限:
1)舉證期可由當事人協(xié)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2)若由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不少于15日,第二審不少于10日。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15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jù)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jù)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以上規(guī)定的期間限制。
4)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存在以上情形,當事人根據(jù)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5)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jù)不同情況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jù),或者采納該證據(jù)但予以訓誡、罰款。
(2)證據(jù)交換:是指在訴訟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jù)的過程。交換證據(jù)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3)質證
1)論證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
2)未經質證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fā)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jù),視為質證過的證據(jù);
3)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
5)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6)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7)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jù)應當保密,需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8)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拒不簽署或宣讀保證書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的真?zhèn)危?/p>
9)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詢問勘驗人。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對鑒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yè)問題發(fā)表意見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4)認證
1)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根據(jù)的證據(jù)。
①當事人的陳述;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shù)淖C言;
③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④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⑤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5)數(shù)個證據(jù)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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