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章共七條,規(guī)定了勘察、設計單位進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條件,對其市場行為以及勘察成果文件、設計文件本身的質量提出了要求,同時規(guī)定了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的整個建設工程和使用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以下為大家分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釋義] 本條是關于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選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時的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
(一)為施工組織和采購的需要,為使工程的建設準確滿足設計意圖,設計文件中必須注明所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審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六條也規(guī)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這一方面為施工單位能夠充分滿足設計文件的要求提供了前提條件,同時也防止了施工單位在實際施工中因濫用及錯誤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所造成的質量問題。
(二)本條第二款中“特殊要求”通常是指根據(jù)設計要求所選產品的性能、規(guī)格只有某個廠家能夠生產或加工,必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設計工作或采購,在通用產品能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設計單位不可故意選用特殊要求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斗床徽敻偁幏ā芬?guī)定:“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立的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痹O計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所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的權利,但若濫用權力則會限制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材料采購上的自主權,出現(xiàn)質量問題后容易扯皮,同時也限制了其他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廠商的平等競爭權,妨礙了公平競爭,另處指定產品往往會和回扣等腐敗行為相聯(lián)系,收受回扣后設計參觀往往難以對產品的質量和性能有正確的評價,這對工程的質量是有害的。因此,《條例》規(guī)定,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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